如獲批資助額超過HKD50,000,須於科技券(TVP)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向秘書處提交由獨立審計師編制涵蓋整個項目的審計項目收支表。本所是獲批科技券申請選用的審計服務提供者之一,詳情查閱 批科技券申請選用的審計服務提供者
可以以另一公司名義申請科技券 (TVP)。科技券 (TVP)申請者亦請留意,自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由相同人士分別持有30%或以上擁有權的不同法人機構已不再被視為同一機構以計算科技券 (TVP)累計資助總額。
為使科技券 (TVP) 計劃項目維持高度誠信水平,創新科技署會就個別項目進行抽查。成功申請科技券 (TVP) 者須在項目完成後 七年內,為每個項目備存一套妥善及獨立的帳簿和記錄,並應創新科技署或政府/政府授權機構代表的要求,提供有關帳簿和記錄以供核查。
創新科技署收到申請書後,會查核申請企業的資格及作初步評估。合資格的申請將由科技券計劃委員會考慮,評審準則包括:建議項目與申請企業的業務是否相關、預算是否合理、推行細節是否合理,及有關顧問或服務提供者是否有不良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