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获批资助额超过HKD50,000,须于科技券(TVP)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交由独立审计师编制涵盖整个项目的审计项目收支表。本所是获批科技券申请选用的审计服务提供者之一,详情查阅 批科技券申请选用的审计服务提供者
可以以另一公司名义申请科技券 (TVP)。科技券 (TVP)申请者亦请留意,自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由相同人士分别持有30%或以上拥有权的不同法人机构已不再被视为同一机构以计算科技券 (TVP)累计资助总额。
为使科技券 (TVP) 计划项目维持高度诚信水平,创新科技署会就个别项目进行抽查。成功申请科技券 (TVP) 者须在项目完成后 七年内,为每个项目备存一套妥善及独立的帐簿和记录,并应创新科技署或政府/政府授权机构代表的要求,提供有关帐簿和记录以供核查。
创新科技署收到申请书后,会查核申请企业的资格及作初步评估。合资格的申请将由科技券计划委员会考虑,评审准则包括:建议项目与申请企业的业务是否相关、预算是否合理、推行细节是否合理,及有关顾问或服务提供者是否有不良记录。